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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关于外贸会计实务教程PPT课件,主要介绍了对外贸易会计的意义、对外贸易会计核算规范体系、企业会计的基本假设和会计信息要求等内容。公认会计准则(GAAP) 是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的缩写。指美国的现行会计准则。它是由前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意见书》和《公报》中所规定的会计准则、方法和程序所组成的。既包括指导性原则,也包括具体的方法和程序。例如,哪些经济资源和经济债务应以资产和负债入帐,入帐的资产和负债及其变动应如何计量等。公认会计原则不仅是企业会计人员记录、汇总会计数据和编制会计报表所必须遵循,也是审计人员审核企业会计报表的依据,欢迎点击下载外贸会计实务教程PPT课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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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会计实务教程
第一章 对外贸易会计总论
第一节 对外贸易会计的意义
一、复合性人才的需要
二、外贸企业的会计核算
第二节、对外贸易会计核算规范体系
一、会计规范(略)
二、会计准则体系(了解第一段)
GAAP:公认会计准则(GAAP) 是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的缩写。指美国的现行会计准则。它是由前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意见书》和《公报》中所规定的会计准则、方法和程序所组成的。既包括指导性原则,也包括具体的方法和程序。例如,哪些经济资源和经济债务应以资产和负债入帐,入帐的资产和负债及其变动应如何计量等。公认会计原则不仅是企业会计人员记录、汇总会计数据和编制会计报表所必须遵循,也是审计人员审核企业会计报表的依据。
IAS(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亦译国际会计标准。成立于1973年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为提高会计报表资料在国际间的可比性、协调各国会计实务中的分歧而颁布的会计规范。它是适应跨国公司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 国际会计准则主要规定:①会计报表中的某些项目应如何计量;②应提供报表资料的最低限度。
第三节、企业会计的基本假设和会计信息要求
一、企业会计的基本假设 (略)
1.会计分期
2.货币计量
二、会计基础(略)
三、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略)
第四节、对外贸易会计对象与会计要素
一、外贸会计的对象和特点
1.对象:外贸企业进出口商品流转过程中的资金活动
内容:出口与进口业务
2.进出口图示
本币 商品 外币 本币(出口)
本币 外币 商品 本币(进口)
与一般商品流通企业区别
1.外汇结算,复币式记账
2.汇兑差额
3.出口退税
二、会计要素
略
第五节 对外贸易会计科目(略)
第二章 外汇业务核算
第一节 外汇业务的管理
一、概述
1.外汇的定义:
国际汇兑的简称,是以外国货币表示的金融资产,可以用于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
(1)外汇的概念有静态和动态之分。
动态外汇:是指把一国货币兑换成为另一国货币以清偿国际间债务的金融活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动态外汇同于国际结算。
静态外汇: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工具。
(2)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欧元)
其他外汇资产。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
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Paper Gold)”。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SDR)
2.外汇的具体种类
(1)按使用限制性:自由外汇和记账外汇
(2)按外汇来源和用途: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
(3)按交割期限:
远期外汇(成交后两个工作日以后的期间交割的外汇(一般一至六个月)
即期外汇:成交后双方当即交割的外汇。(一般在成交后二个工作日内)
3.汇率 (补充)
概念
指一国的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的折算比例。或两种不同货币的比价,也称汇价(外汇行市)
(1)汇率分类
(a)按银行买卖外汇的汇率可分为买入汇率、卖出汇率、中间汇率和现钞汇率。
买入汇率,又称买入价,是指银行买入外汇时所使用的汇率。
卖出汇率,又称卖出价,是指银行卖出外汇时所使用的汇率。
中间汇率,又称中间价,是指银行买入汇率与卖出汇率之间的平均汇率。中间汇率多为记账汇率,又称市场价。
(b)按外汇交易的时间可分为即期汇率和远期汇率两种。
即期汇率,又称现汇汇率,是指外汇交易双方当即(第二个工作日以内)进行交割所使用的汇率。
远期汇率,又称预期汇率,是指外汇交易双方约定支付外汇的日期(两个工作日以上,一般为一个月或半年)和价格,到期按约定的价格进行收付的汇率。
远期汇率与即期汇率之间往往存在着差额,该差额通常称为升水或贴水。
升水(Premium):表示远期汇率高于即期汇率。在直接标价法下,升水代表本币贬值。反之,在间接标价法下,升水表示本币升值贴水是指远期汇率低于即期汇率的差额。
贴水(Discount);表示远期汇率低于即期汇率。在直接标价法下,贴水表示本币升值。反之,在间接标价法下,贴水表示本币贬值。 平价(Par):如果远期汇率与即期汇率相等,则没有升水和贴水,称作平价(Par)。
(c)按汇率发生的时间
现行汇率,是指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的市场汇率。
历史汇率,是指企业以前的外币业务发生时所使用的汇率。
(d)按企业记账所依据的汇率分为记账汇率和账面汇率。
记账汇率,是指企业对发生的外币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时所采用的汇率。这一汇率可以是现行汇率,也可以是历史汇率。例如,企业在核算外币业务时,既可以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也可以采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期的期初市场汇率作为记账汇率。
账面汇率,是指企业以前发生的外币业务登记入账时所采用的汇率。账面汇率也就是历史汇率。
(2) 汇率的标价
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
直接标价法,又称为应付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作为标准,折算为本国货币来表示其汇率。在直接标价法 下,外国货币数额固定不变,汇率涨跌都以相对的本国货币数额的变化来表示。一定单位外币折算的本国货币减少,说明外币汇率下跌,即外币贬值或本币升值。
例如对于我国来讲,1美元=6.80元人民币就是直接标价法。例如1美元=7.03元人民币说明美元汇率上涨0.20元人民币。我国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直接标价法。
间接标价法
又称为应收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为标准,折算为一定数额的外国货币来表示其汇率。在间接标价法下,本国货币的数额固定不变,汇率涨跌都以相对的外国货币数额的变化来表示。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折算的外币数量增多,说明本国货币汇率上涨,即本币制升值或外币贬值。反之,一定单位本国货币折算的外币数量减少,说明本国货币汇率下跌,即本币贬值或外币升值。英国一向使用间接标价法,例如1英镑=1.63美元,若1英镑=1.65美元则英镑汇率上涨0.20美元。
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所表示的汇率涨跌的含义正好相反
二、外汇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外汇账户的开立
(1)开立条件
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经常项目 (Current Account)
也称经常账户,是一国国际收支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商品贸易收支,即有形货物的进出口,及服务贸易收支,即诸如旅游、银行及保险等各种服务的往来。经常账户不包含长期借贷和投资的资金流,这些均是资本账户上的项目。
外汇指定银行
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 外汇业务肯定是中行办得最好、最全,而且相关的费率较低。原来四大国有中,中行是外汇的独家经办行,近年来工、建、中也可以办了,但由于中行经办的时间长、业务品种全、外汇专业人员、海外分支行多等原因,中行仍然是这一块中的老大。
(2)向外管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所需材料(从3调到2)
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外汇局核准境内机构的开户申请时,应当为其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核定限额,并在“账户开立核准件”中注明。
(3)银行开户程序
持外管局规定的开户资料,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凭“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 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到开户行开户,提交相关资料
账户系统
2.外汇账户的使用
(1)向银行出具《外汇账户使用证》
(2)按“账户开立核准件”和《外汇账户使用证》规定使用
结汇方式(TT,L/C)
售结汇制:
结汇制:指境内单位的各类外汇收入,应当及时调回境内,如果没有外汇账户的,必须按银行挂牌(买入价)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管理制度,如果有外汇账户的应存入外汇账户,存入后外汇存款账户余额超出限额的,超出的部分必须按规定结售给外汇账户指定银行。
结汇有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多种形式。强制结汇是指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允许保留外汇;意愿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结汇与否由外汇收入所有者自己决定;限额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在国家核定的数额内可不结汇,超过限额的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目前,我国主要实行的是强制结汇制,部分企业经批准实行限额结汇制;对境内居民个人实行意愿结汇制。
售汇制:是指境内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的贸易即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外汇,可持有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3)外汇账户保留现汇的具体比例(现汇:帐面上的外汇,区别于现钞)
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核定。(现为调为50%)
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上(含80%)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核定。(现调为80%)
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如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外汇收入100%
3.外汇账户的变更
4.外汇账户的关闭和撤销
5.外汇账户的监管
第二节、外汇汇兑损益及其核算
一、外汇核算简介
1.内容及账户设置:
1)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和劳务业务
2)外币借贷业务
3)债权债务
4)外币金额折算
5)债权债务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折算差额即汇兑差额账务处理
账户设置(略)
2.外汇核算的基本程序
(1)业务发生时:即期汇率
不同货币间兑换:买入价与卖出价并用(P43第7个分录)
人民币与外币间折算:中间价(没有牌价的可套用)
应收应付业务:当日即期汇率(中间价)
投资采用汇率:当日即期汇率(中间价)
(2)会计期末:即期汇率,差额记入汇兑损益
3.记账本位币的考虑因素
1.是否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与劳务销售计价与结算
2.是否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与劳务费用计价与结算
3.企业通常留存的币种类型
(2)会计期末:即期汇率,差额记入汇兑损益
主要国家货币的名称、符号
货币名称 ISO代码 符号 简写
美元 American Dollar USD US$
欧元 Euro EUR €
英镑 British Pound GBP £
加元 Canadian Dollar CAD Can$
日元 Japanese Yen JPY ¥
澳大利亚元Australian Dollar AUD A $
港元 Hong Kong Dollar HKD HK$
瑞士法郎 Swiss Franc CHF SF
人民币元 Renminbi Yuan CNY RMB¥
二、汇兑差额的核算
1.概念
2.产生与确认(两种途径)
(1)外币兑换
(2)期末计算
2.1 对应科目:金融资产
3.账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固定资产,当期费用及汇兑损益
4.汇兑差额核算与结转的综合案例(书例1)
5.逐笔结转法与集中结转法
逐笔结转法:指企业每结汇一次,计算每一笔的汇兑差额,到年底再将应收、应付外汇账款的原币按当日市场汇价即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后,对人民币余额进行调整,差额计入汇兑损益的方法。
集中结转法是指企业平时结汇时,按当日的市场汇率核销相关的外币账户,将汇兑损益差额集中在期末一次计入汇兑损益的方法。
逐笔结转法与集中结转法
逐笔结转法能够分别反映各笔结汇业务发生的汇兑损益和期末因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汇兑损益;但核算的工作量较大。这种方法适用于外币业务不多,但每笔业务交易金额较大的企业。
采用集中结转法,企业平时结汇时,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日市场汇率的中间价或买入价、卖出价核销相关的外币账户,不计算结转汇兑损益。至期末,再将所有的外币账户的期末原记账本位币金额按当日公布的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计算的金额作为该外币账户的记账本位币余额,该余额与外币账户原记账本位币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予以集中一次转销。
第三节 外汇收入业务的管理与核算
一、应当结汇的外汇收入
(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转口贸易概念
转口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的贸易。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改换包装、分类、挑选、整理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交易。转口贸易有货物集散地、仓库、堆栈之意,它属于再出口贸易和过境贸易中间接过境的一部分。
转口贸易产生原因
转口贸易的发生,主要是有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地理的、历史的、政治的或经济的因素,其所处的位置适合于作为货物的销售中心。这些国家(或地区)输入大量货物,除了部分供本国或本地区消费外,又再出口到邻近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香港、伦敦、鹿特丹等,都是国际著名的中转地,拥有数量很大的转口贸易。它们通过转口贸易除了可以得到可观的转口利润和仓储、运输、装卸、税收等收入外,同时也推动了当地金融、交通、电讯等行业的发展。
结汇案例
例2
例3
三、结汇的管理措施
1.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2.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3.出口收汇核销时应提供的相关凭证(了解)
4.因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等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时,收汇单位可以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境外收汇过户”手续以便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报告时应当提供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相关协议、出口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他相关资料。
5.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如所属外汇局实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制度,除提供第3和第4点规定的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如所属外汇局实行核销报告电子化管理,除提供第3和第4点规定的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核销凭证的电子数据。
6.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在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内,或者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在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内的,可以按照第3、第4条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2000美元,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7. 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时除按第3和4点规定提供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节 外汇支出业务的管理与核算
一、购(付)汇条件
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需提供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1.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2.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3.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商业发票、正本运输单据、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4.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若付汇后90天内(不含90天)不能到货报关的,还应提供外汇管理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上述(1)至(4)项下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度的货物,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5.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6.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7.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8.进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9.从保税区购买商品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品的用汇,持(1)至(8)项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10.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合同或者协议。
11.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12.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
购付汇程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境内机构在办理进口付汇手续时,应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未被列入该名录的单位,应到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P164)
1.向外管局提供相关资料
2.外贸企业将充足的配套人民币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3.向银行提供进口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
4.银行购汇(付汇)申请书及进口证明文件
三、购(付汇)核算
1.购汇后支付
2.现汇账户中直接支付
例4
例5
四、购(付汇)的管理措施
1.记录登记、公布管理
2.进口付汇备案管理工作
(1)异地付汇项下进口付汇备案
(2)先支后收转口贸易下进口付汇备案
(3)不在名录项下进口付汇备案
(4)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
3.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4.进口报关单核查
第五节 外汇借款及投入资本核算
一、外汇借款的核算
1.概念(外汇贷款、转贷款和进出口信贷)
转贷款 :指商业银行既作为债务人,对外签订贷款协议,借入资金;又作为债权人,将此资金转贷给国内企业。
进出口信贷:是一种国际信贷方式,是一国为了支持和扩大本国大型机械、成套设备、大型工程项目等的出口,加强国际竞争能力,以对本国的出口给予利息补贴并提供信贷担保的办法,鼓励本国的银行对本国出口商资金周转的困难,或满足国外进口商对本国出口商支付货款需要的一种融资方式。进出口信贷是促进资本货物出口的一种手段。
2.种类
现汇、转贷款、质押、打包放款和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
利率:浮动利率、固定利率
3.条件
4.使用范围
原则:借外汇、用外汇、还外汇
清偿来源:出口收汇、买汇、偿债基金
5.案例
二、接受外汇投资的核算(即时汇率)
第三章 出口商品收购的核算
第一节 出口商品收购业务概述
出口商品收购:概念
一、出口商品收购的方式
1.出口商品收购的方式
直接收购:生产单位和商业基层单位
间接收购:经商业企业和农村基层收购单位收购
2.出口商品交接的方式
(1)送货制(本地直接采购)
(2)提货制(本地采购)
(3)发货制(外地采购)
(4)就地保管制:外贸企业委托供货厂商代为保管商品,到时凭保管凭证办理商品交接的一种方式,会计处理与送货制基本相同。
二、出口商品收购的程序
1.签订购销合同,落实货源
2.进货验收、入库出口商品
3.结算收购货款
遵循原则:
起运托收、单货同行、钱货两清
第二节 出口商品收购的核算
一、账户的设置:
在途物资、 库存商品
二、出口商品收购业务的核算
1.本地收购的核算
(1)送货制
(2)提货制
2.外地收购的核算
发货制(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1)单到货未到
(2)货到单未到
第三节 出口商品收购中其他业务的核算
一、购进商品发生长余或短缺的处理
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 购进商品发生长余的处理
2. 购进商品发生短缺的处理
供货单位少发
运输合理损耗:提高入库商品单位成本,不进行账务处理
人为赔偿
自然原因
二、购进商品退补价的处理
1.购进商品退价的核算
2.购进商品补价的核算
三、拒付货款和拒收商品的处理(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
(1)单到货未到
(2)货到单未到
四、购进商品退出和调换的处理
第四章 出口业务会计
第一节 出口业务的单证及管理
1.货运委托书(Entrusting Order Cargo Transport)
出口单位委托货运代理部门办理出口运输手续的一种单证。单上除对货物情况的说明外,对提单上有关项目如起运港、目的港、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运费预/到付等项目均一列明,供货运代理编制提单时参考。
2、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为一式六联,分别是: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出口收汇用)、证明联(出口退税用)。 蓝色报关单是申报和退单等现场业务用的,一般来说对发货人来说没什么用处(有特殊监管货物除外,白色是付汇的,黄的是从海关退下来后,用来办退税的,蓝色的是从海关退下来后,用来办核销的,粉色是单位留底的。
3.外销商品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4.装箱单(Packing List)
5.细码单(SEA SHI PME NT) (P61)
6.原产地证书(DECLARATION)。 (P62)
7.提货单(P63)
8.出口收汇核销单。(P64)
9.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CE) (P64)
10.出口商品检验证书(P65)
11.其他单证如银行结汇水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纺织品出口还需要编织品出口证明申请书等单证。
出口收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
出口收汇核销: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银行水单: bank bill / bank slip
银行水单包括付款水单(你给别人付钱,银行从你司帐户上扣钱的书面文件),结汇水单(你公司收到客户的付款,银行入帐时通知你公司的书面文件),押汇水单(你公司押汇后银行通知你公司所押款项已经到帐的书面文件)。
国际贸易中常指的银行水单就是我方的开户银行收到了国外买方汇给我方货款的一个通知书,告诉我方款已到帐。上边写有收到的币种金额、牌价、折合本币金额、出口核销单编号、出口发票编号、出口发票金额、实际收汇金额等信息。
但买方传真给我方水单,并不代表我们就收到钱了,需要有一定的银行工作时间,另外水单也有可能是假的,所以,最保险的方法是款到后再发货。
银行水单有两联,一联财务做账用,一联去外管局核销时要出示
出口许可证
在国际贸易中,根据一国出口商品管制的法令规定,由有关当局签发的准许出口的证件。出口许可证制是一国对外出口货物实行管制的一项措施。一般而言,某些国家对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料,半制成品以及国内供不应求的一些紧销物资和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通过签发许可证进行控制,限制出口或禁止出口,以满足国内市场和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民族经济。此外,某些不能复制,再生的古董文物也是各国保护对象,严禁出口;根据国际通行准则,鸦片等毒品或各种淫秽品也禁止出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简称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办理退还增值税的重要凭证。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取退税犯罪行为的发生,自1996年4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货物实行专用缴款书。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在供货方缴纳该批货物的增值税时,除国家规定免税和不退税的货物外,一律由供货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开专用缴款书,经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由供货方将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交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在该批货物出口后由出口企业据以申请退税(2004年后基本已不用,现基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专用缴款书
海关因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属于完税凭证,不属于发票。但是,根据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按照规定申报抵扣,其抵扣效力等同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所以,只要抵扣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进口货物不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免税项目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项目的,允许抵扣,与有无进出口经营权无关。
出口单证:
1.合同
2.装箱单
3.外销发票
4.报关单
5.提货单
6.细码单
7.出口许可证
8.原产地证书
9.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10出口收汇核销单
1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
报关单证
1.报关单
2.外销发票
3.装箱单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出口许可证(副本)
6.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7.纺织品出口证明申请书
清关单证
1.出口许可证(正本)
2.提货单
3.外销发票
4.装箱单
5.细码单
6.原产地证书
出口退税单证
1.报关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
3.外销发票
4.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
5.结汇水单
二、出口业务单证的管理
1、出口业务合同的管理(P67)
合同内容:
单边出口业务合同:即期信用证
2、其他出口单证的管理(P68)
实质:单据的买卖
单证的审核
出口各项有关单证必须根据合同及信用证有关规定进行制作。
对外销商业发票审核的主要内容有:(P68)
对结算凭证的管理上应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P68)
对运输提单的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P68)
对商品检验证明书,审核管理上应注意以下几点:(P68)
对装箱单的审核管理上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P69)
第二节 自营出口销售会计
一、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般贸易出口包括直接出口、转口出口、托售出口、进料加工复出口以及样展品的出口,均在"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科目下按商品分户进行核算.
自营出口定义:
1.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四个条件)
出口销售收人确认时间:在满足会计准则规定条件下(P70),以取得正本装运提单、并向银行交全全部单证——销售成立。外贸实践中以单证的交付,银行代替买方收受称之为交单。
2.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的计量
(1)三个原则
(2)FOB价为基础
3.自营出口会计科目设置
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并列式账户优缺点)
二、自营出口销售成本的会计处理
1.借款费用资本化
2.投资者投入存货
3.不计入存货成本的范围
主要的国际贸易术语
1.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指定装运港),该术语规定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主要的国际贸易术语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主要的国际贸易术语
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主要的国际贸易术语
FCA(FREE CARRIER...named 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主要的国际贸易术语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并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用,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国际贸易主要术语
CPT(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国际贸易主要术语
EXW(Ex Works---named place)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是指卖方将货物从工厂(或仓库)交付给买方,除非另有规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车或船上,也不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买方负担自卖方工厂交付后至最终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卖方那个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时,则不宜采用此贸易术语。
三、结算及应收款项的处理
1.顺汇(汇款)
2.逆汇(托收\信用证)
1.汇款
1.概念
2.汇款方式当事人(PARTIES)有四个:
汇款人(REMITTER);
收款人或受益人(PAYEE OR BENEFICIARY);
汇出银行(REMITTING BANK),指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汇出行所办理的汇款业务叫做“汇出汇款”(OUTWARD REMITTANCE);
汇入银行(PAYING BANK)或称解付行,是指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解付行所办理的汇款业务叫做“汇入汇款”(INWARD REMITTANCE)。
1.汇款
3.汇款业务的程序
汇款人应向汇出行出具汇款申请书,委托该行办理汇款业务,汇出行按申请书的指示,用电汇、信汇或票汇的方式通知汇入行,汇入行则按双方银行事先订立的代理合约的规定,向收款人解付汇款。
信汇
1. 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
(1)定义: 信汇是应汇款人的申请,由汇出行将信汇委托书(M/T ADVICE)邮寄给汇入行,授权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2) 优缺点:
电汇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
定义:银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由汇出行拍发加押电报(TEST/KEY)或电传(TELEX)或SWIFT电文等电讯方式指示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要求其解付一定金额给出口商或其指定人结算方式。
优缺点:
票汇
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简称D/D)
定义: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BANKER’S DEMAND DRAFT),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另一种汇款方式。
票汇的特点:
1.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而由收款人上门自取;
2. 收款人通过背书可以转让汇票,到银行领取汇款的,很可能不是汇票上列明的收款人本人,而是其他人。因此,票汇牵涉到的当事人可能较多。
国际贸易实务中,进出口商的佣金、回扣、寄售货款、小型样品与样机、展品出售和索赔等款项的支付,常采取票汇方式汇付。
2.托收
1.定义:卖方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买方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2.逆汇法及商业信用:
托收结算方式是由出口商以开具票据的方式,委托当地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因此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与资金流动方向相反,故称之为逆汇法。银行只负责代办收款手续。
托收结算方式的种类
1.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
指卖方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佣金、样品费、寄售费或其他贸易从属费用。
跟单托收
1.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 由卖方开立跟单汇票(即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提据一起)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收货款。
2.跟单托收按其货运单据的货与款交付是否同时进行,又可分为两种交单方式: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
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缺点
1.优点:
手续简便,迅速。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代表交货。而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条件。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有一定的保障,即:不会受到“财货两空”的损失。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进行了承兑,即可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此一做法相对来说,比“汇款结算方式”要安全。
“托收业务”费用比较低廉,手续比较简便,这是指和信用证业务相对比较而言的。
2.缺点:
(1)托收这一做法,相对来说,对出口商较为不利,因为出口商能否按期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
(2)如果进口商因商情变幻而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或者承兑后拒不到期付款,或者故意拖延付款,出口商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是没有责任的,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
风险程度而言,选择做“D/P即期”比做“D/A 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 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进口商付了货款之后才交单,出口商是不会落得“货财两空”的境地。因为从理论上来说,只要进口商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货权仍归出口商,出口商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
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提单等单据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出口商是无可奈何的。“商业信用”的风险就在这里。
“托收结汇”的进口方拒付原因
1.进口方因故倒闭破产,无力偿付;
2.商品行情发生变化,例如货价突然下跌,进口商无利可图;
3.进口国外汇、外贸管制而施加某种压力或限制;
4.不排除国际贸易中进口商的蓄意欺骗等行为的发生。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
定义: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信用证的特点
"一个原则,两个凭证“:
"一个原则"就是严格相符的原则,"两个凭证"就是指银行只凭信用证.不问合同,只凭单据,不管货物.
1.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开证行支付方式是由银行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行对之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的特点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
开证申请书是依据买卖合同的内容提出的,因此,信用证与合同有一定的逻辑关系.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为的另一中契约,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基于信用证与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信用证条款的改变并不代表合同条款有类似的修改.
信用证的特点
3.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文件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查收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重要收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想开证行付款赎单.而具体货物的完好与否,则与银行无关。
进口方可凭有关的单据和合同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信用证种类
1.不可撤消的信用证(Irrevocable L/C)
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消.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
2.可撤消的信用证(Revocable L/C)
3.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
跟单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单汇票或单据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信用证大都是跟单信用证.
4. 即期信用证(Sight L/C)
指信用证内规定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单据,开证行或付款行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既期信用证是单到付款,其特点的是出口人收汇迅速,安全,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大多数出口商都愿意采用这种信用证.
5. 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6. 议付信用证:
以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受益人在信用证的规定的交单日期内,向议付银行提交了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并没有不符点,则议付银行在审核这些单据后,接受了这些单据,并向受益人给付“对价”——扣除了从“付款”到预计议付银行从开证行收到款项这段时间的利息和议付、寄单等费用后的款项。
四、应收应付款项的会计处理(略)
第三节 自营出口销售会计分录举例
一、货物托运及出口
1.出库待运
2.出口交单
3.收到银行返还货款
二、支付及预估国外费用
1.支付国内劳务费用
2.支付海外运输费用
3.支付海外保险费用
4.应付佣金(定义)
(1)明佣(外销发票上注明)
(2)暗佣(合同中规定,两种支付方式:议付和汇付佣金)
(3)累计佣金
5.预估境外费用
三、出口销售退回
四、对外索赔 :在国际贸易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就是索赔。
五、对外理赔: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赔付金额或实物,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整理等费用,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
寄售贸易 寄售贸易指出口商(寄售人)先将货物运到进口国,委托代销客户(代销人)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货物售出后,再将货款扣除佣金后汇交出口商。
委托代销产品
是指根据协议将本 企业的产品,委托给客户代为销售的业务。
第四节 代理出口业务的核算
代理出口:概念
一、代理出口销售的主要财务内容
1.代理的财务原则
不垫付资金
不承担基本费用
不承担盈亏责任
2.代理收入为代理手续费
3.代理出口协议
4.出口外汇收入的归属
外商独资企业
委托方结汇
受托方结汇
5代理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
6.关于“代管物资”科目
7.关于出口退税
二、代理出口业务的类型
1.视同买断方式
2.收取手续费方式
三、代理出口销售的会计处理
1.外贸公司做法
2.非外贸公司做法
第五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核算
第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述
一、退税率及退税机制出台的大背景
1.外贸出口处于快速上升期
2.世界经济下滑与我国外贸出口形成反差,造成国际贸易争端的多发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宏观调控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1.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
概念
具体规定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作用
3.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遵循的原则
公平税负原则
属地原则
宏观调控
第二节 我国现行的出口货物 退(免)税政策规定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
1.增值税
2.消费税
二、退税的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所谓出口企业,一般是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现行出口企业主要包括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准退(免)税企业。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
1.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2.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度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3.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
4.外商投资企业。
5.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亦可办理退税。
6.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简称“商业合资企业)。
7.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
8.指定退税的企业。为了严防假冒高税率货物和贵货物出口,杜绝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对一些的贵重货物的出口,国家指定了一些企业经营。由这些企业出口的这类货物,可予以退税,不属于国家的指定企业,即使有出口经营权,出口这类货物也不予退税。但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贵重货物,给予退(免)税。
三、货物退税的税率
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从2004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执行。
四、出口货物退税的地点
1.外贸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外贸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
2.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报经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3.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货物,由报关单上列明的经营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
4.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的,总支机构有出口权,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核算的企业,一律汇总到总支机构所在地办理退(免)税,经过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且有自营出口权,可以在分支机所在地申报办理退(免)税。
5.其他特准予以退税的出口货物,如外轮供应公司等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由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五、现行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办法
1.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主要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等;
2. “免、抵、退” 。是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主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3.“免、抵、”。是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适用于国家列名的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
4.免税。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卷烟。对有卷烟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卷烟出口计划内的卷烟,按照规定由出口企业凭主管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开具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向卷烟厂购进卷烟。卷烟厂所在地的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凭《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所列品种、规格、数量,核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企业在卷烟出口后,凭出口货物的有关 单证 ,以及卷烟厂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向主管 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不再办理退税。
对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要照常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也一律不得退税。
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涉及主要凭证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出口货物报送单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基本规定
丢失与补办(3种情况)
退运、退货的处理
4.其他凭证资料
外销发票、销售明细账、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
5.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简称分割单,是退付增值税的重要凭证之一。出口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出口企业的,应将原购进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报经其所在地主管征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核销后,由该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按该批货物的原购进价格和已纳税额开具相应的“分割单”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随“专用税票”留存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第二联随同销售货物由出口企业或市县级外贸企业转交购货的其他出口企业。分割单的主要内容:供货企业、购货单位、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销货发票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单价、计税金额、法定税率(额)、征收率、已纳税额等。
问:我司是小规模企业,通过外贸公司出口,一般出口后我们开俱6%的增值税发票给外贸公司进行核销抵扣退税,但现在增值税更改为3%,外贸公司怎么进行抵扣核销?小规模还能不能开6%的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外贸公司只能退出3%,但相对进价也就低了,而以前为17%进项价)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
180天与一年
问:我公司一份报关单右上角出口日期为2003-05-30,申报日期为2003-05-30,报关单最下面的填制日期为2003-06-10,签发日期为2003-06-02,那我最迟何时可以申报退税? 答:外贸企业2003年出口的货物,除未收齐核销单放宽至2004年6月底外,其他最迟在2004年3月31日申报退税。
七、出口退税的日常管理
1.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管理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变更、终止及使用
2.办税员管理 –办税员证
3.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外贸及生产企业
4.出口退税的地点
第三节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核算
一、商业、外经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核算
商业、外经贸外贸企业应退增值税的核算
(1)应退税额=增值税发票货物价值*现行退税率
(2)应退税额=退税计算依据*适用退税率
加权平均价核算
特准退税的(P130)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
2.商业、外经贸外贸企业应退消费税的核算
(1)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消费税税率
(2)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3.将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的出口退税处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二、自营出口生产企业退(免)税的核算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具体计算方法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其中,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如果当期没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上述公式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以及后面公式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就不用计算。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会计分录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额计算及账务处理举例
4.生产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的退税核算
三、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退免税的规定
受托方单证
委托方单证
四、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申报退税程序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 物;
(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成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或国内企业中标销售 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五、进料加工复出口退免税规定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以下称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保税工厂
对口合同
不具有保税工厂、对口合同的
退免税手续
登记手续
完税凭证处理
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处理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免税规定
税收规定
所耗国内原辅材料的进项税额处理
免税申办程序
核销时应提供资料
免税证明材料
七、补偿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概念
退免税规定
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出口退税规定
生产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出口退税规定
八、境外加工贸易的退免税规定
概念
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退免税规定
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自用的二手设备计算应退税额方法
向境外投资退免税规定
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设备执行外购的二手设备退税规定
境外加工贸易申报退免税资料
运往保税区及存入监管仓库货物退免税的规定
出口加工区的退免税规定
对外修复、修配退免税规定
对外承包工程退免税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出口退免税规定
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退免税规定
样展品出口退免税规定
第四节 出口退税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一、我国新一轮出口退税率多次调整给企业带来影响
1.对企业成本影响
2.对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影响
二、应对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影响
1.实施品牌战略,改变出口结构
2.完善内部管理,确保降低运作成本
3.实施“外延扩展” 战略
4.积极发展国内代理出口业务
5.转变经营身份,做国外客商的采购代理
6.做好出口退税的基础工作
7.适当进行出口退税筹划
第六章 进口业务会计
第一节 自营进口会计
一、进口业务程序及其与会计的关系
1.进口业务的合同
签约准备
签订进口合同
履行进口合同
进口开证
租船订舱
办理进口保险
审单和付款赎单
到货接运、海关报关和纳税
商品检验
商检公司检验
公司检验
索赔和理赔
向出口商索赔
向运输公司索赔
向保险公司索赔
2.进口业务单证及付款方式
(1)审核国外单证
商业发票
海运提单
保险单
商检证书
装箱单、重量单
原产地证明书
(2)付款方式
3.进口业务的财务管理
外汇
单据及国际结算
进口物资采购成本的组成
进口货值
进口运费+保险费+佣金支出-佣金收入
进口税金
进口材料物资领用、设备安装
商业企业进口商品的国内销售
商业企业进口商品国内销售成本及税费支出
进口商品国内销售收入及盈亏核算
商业部门进口后内销三种情况
货到结算
单到结算
出库结算
4.进口业务会计主要科目设置
二.自营进口业务会计
自营进口业务会计流程
例题
商品企业进口后内销实现销售三种情况的会计分录
自营进口业务盈亏核算
常用凭证、账户、报表格式
第二节 代理进口业务核算
一.代理进口核算的特点
代理进口业务会计核算的最大特点是代理企业处于中介服务地位,他纯粹是接受其他企业委托,以订立代理合同形式进口。代理方应负责对外洽谈价格条款、技术条款、交货期及签订合同并办理运输、开证、付汇等全过程,如仅负责对外成交,不负责开证付款的,均不属于代理进口。
对受托方而言的几个要点
1.不垫付资金
2.代理进口所发生费用,一般由委托方负担境内外直接费用,包括海外运输费、保险费、银行手续费、代理手续费。受托方承担间接费用包括开证费、电讯费等。
3.以所收取的手续费来作为代理开支及赢利,一般手续费在1-3%左右,一般按CIF价计算。代理方所收取的手续费应交纳5%的营业税。
4.不承担赢亏,外方付来的佣金、索赔款全部退给委托方。
5.代理进口所需外汇原则上由委托方解决,如需受托方代为购汇的,则手续费由委托方负担。
二.会计核算处理
应收、应付、预收进行账务处理(略)
第三节 进口付汇核销制
1.在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
可直接办理付汇
2.进口付汇备案表:
不在名录之内的
3.需逐笔审核的
90天以内不能报关的
超过合同15%并超过10万美元预付账款
远期信用证
异地开证付汇的
受真实性审核的
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4.货到汇款项下的结算方式:
银行付汇时视为办妥核销手续
5.其他结算方式项下的进口付汇:
凭相关单据去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6.延期付款期限的备案:
提供对应报关单
一、进口付汇核销流程
1.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时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核销单(一式三联),属于货到汇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和报关币种金额,将核销单连同其它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2.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付汇手续后,应当将核销单第一联按货到汇款和其它结算方式分类,分别装订成册并按周向进口单位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将第二联退进口单位,将第三联与其它付汇单证一并留存五年备查。
3.外汇指定银行对凭备案表付汇的,应当将备案表第一联与核销单第三联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二联与核销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留存;将第三联与核销单第一联报送本银行所在地外汇局。?
4.进口商应当按月将核销表及所附核销单证报外汇局审查;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在办理核销报审时,对已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当将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核销单证附在相应核销单后(凭备案表付汇的还应当将备案表附在有关核销单后),并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对未到货的,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未到货核销表”。?
5.外汇局审查进口单位报送的核销表及所附单证后,应当在核销表及所附的各张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留存核销表第一联,将第二联与所附单证退进口单位。进口单位应当将核销表及所附单证保存五年备查。
二、外汇核销监管
外汇局按照总额或逐笔的方式交叉核查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双向报送的核销单;根据外汇指定银行报送的核销单核查进口单位报送的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根据备案表核查进口单位和银行的付汇及核销情况。外汇局根据核查情况对进口单位和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抽查;对有疑点的单证和进口单位及外汇指定银行进行重点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随时向报关单签发地海关进行“二次核对”。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的“二次核对”仍由外汇指定银行负责。
对有下列行为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说明情况。逾期未说明情况或无正当理由的,外汇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将进口单位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1.向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改、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其它凭证的;
2.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其它到货证明的;
3.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4.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的;?
5.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
对违反本办法的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加工贸易会计
一般贸易
加工贸易
第一节 加工贸易和保税
一、加工贸易的概念和特点
1.加工贸易的概念
广义:加工贸易是外国企业(通常是工业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以投资的方式把某些生产能力转移到东道国或者利用东道国已有的生产能力为自己加工装配产品,然后运出东道国境外销售。狭义:加工贸易是部分国家对来料或进料加工采用海关保税监管的贸易。
进料加工:
经营企业付汇经营,成品外销
来料加工 :
进口料件外商提供,不需付汇进口,不需用加工费偿还,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
2.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的关系
货物来源:
加工贸易的货物主要来自国外,在我国进行了加工或装配。从参与贸易的企业收益分析,从事一般贸易的企业获得的收益主要来自生产成本或收购成本与国际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而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质上只收取了加工费。
税收的角度:
一般贸易的进口要缴纳进口环节税,出口时在征收增值税后退还部分税收;加工贸易来料加工不征收进口增值税,退缓(进料加工)进口增值税。
二、保税制度
1.保税制度概念:
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海关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可免交、部分免交、缓交各种进口环节税收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
2.实施范围:特定的进口贸易(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
3.保税货物:
保税具体形式
保税制度按方式和实行区域的不同,有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保税集团、免税商店、出口加工区等不同形式。
1.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是经海关批准,进口货物可以不办理进口手续和较长时间储存的场所。进口货物再出口而不必纳税,便于货主把握交易时机出售货物,有利于业务的顺利进行和转口贸易的发展。
2.保税工厂
保税工厂是经海关批准对专为生产出口而进口的物料进行保税加工、装配的工厂或企业。这些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等在进口加工期间准予缓办进口税,加工成品必须返销境外。特殊情况需部分内销的,须经海关批准并补征关税。这些物料必须在保税工厂内存放和使用,未经海关许可不得随意移出厂外或移作他用。
3.保税集团
保税集团是经海关批准由多数企业组成承接进口保税的料件进行多次保税加工生产的保税管理形式。即对经批准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物料,海关免征关税。这些保税货物被准许在境内加工成初级产品或半成品,然后再转厂进行深度加工,如此反复多次转厂深加工,直至产品最终出口,对每一次的加工和转厂深加工,海关均予保税。保税集团的特点是海关对转厂加工、多层次深加工、多道生产工序的进口料件实行多次保税,从而有利于鼓励和促进深加工出口,扩大出口创汇,提高出口商品的档次,增加外汇收入。
4.保税区
保税区是经海关批准专门划定的实行保税制度的特定地区。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主要是控制和限制运入保税区内的保税货物销往国内。保税区一般设在港口或邻近港口、国际机场等地方。设立保税区的目的是吸引外商投资、扩大加工工业和出口加工业的发展,增加外汇收入。保税区内实行“免证(境外与保税区之间除被动配额外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免税(保税区内生产性项目所需机器设备、物资和保税区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及零配件、办公用品等免征关税)、保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政策)。
“境内关外”,
就是指在我国境内辟出一个由海关监管的专门区域,货物从这个区域通过海关关口进入国内企业就视同进口,而国内企业的货物通过海关关口进入这个区域就视同出口。由于这个区域设在我国境内,又处在海关关口以外并受海关监管,所以称为“境内关外”。
在这个区域内的企业,其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流通可以减免流通税;可以不出国门,就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比如简化区内出口加工企业海关手续等,使通关速度和便利程度也大大提高,有利于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加工贸易发展,对企业整个物流的运作可以减少很多成本,对于发展经济非常有利。
保税制度的作用
由于具有对进口货物暂缓征收应征关税的特点,保税制度的主要作用是:
简化货物通关手续;
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资金周转;
降低出口成本,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吸引外来资金;
增加外汇收入等。
第二节 进料加工的会计核算
一、进料加工的概念
进料加工是指我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用外汇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为成品或半成品再外销出口的业务。
二、进料加工的会计处理
1.进口料件的核算:
进口阶段会计核算与一般进口业务基本相同
2.进口料件加工的核算
(1)委托加工方式
(2)作价加工方式
3.成品复出口销售的核算
什么是进料加工对口合同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
进料加工对口合同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营企业)在向海关备案时已对外签订进口料件合同和相应的出口成品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数量及销售流向都在进出口合同中予以确定。
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营企业)对外签订进口料件合同,在向海关备案时尚未签订出口成品合同,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数量及销售流向均未确定。
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海关如何监管?
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定额保税,即进口国家规定的15种商品先征5%,保税95%,进口其他料件先征15%,保税85%。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1.进口加工复出口退免税的规定
2.进口加工复出口退免增值税的计算规定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应退免增值税的计算规定
对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复出口业务的规定 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税款
进口料件采取作价加工方式复出口业务的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实征的增值税款
(2)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退免税计算规定
①实行“先征后退”办法计算退税生产企业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 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复出口货物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 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
②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退税的生产企业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 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 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3)对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进料加工业务,税务机关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应退税额或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时,均不予抵扣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规定征税税率或退税税率计算的税额。税务机关依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对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事先未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而以“进料加工”名义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不予补办“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并按以下公式计算税款: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事后发现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退税税率
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事先未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而以“进料加工”名义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不予补办“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并按以下公式计算税款: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 税率-退税率)-事后发现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 组成计税价格×(0-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 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第三节 来料加工的会计核算
概念
特点
一、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区别
1.来料加工是对方来料,我方按其规定的花色品种、数量进行加工,我方向对方收取约定的加工费用;进料加工是我自营的业务,自行进料,自定品种花色,自行加工,自负盈亏。
2.进料加工,进是一笔买卖,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笔买卖,在进 出口的合同上没有联系;来料加工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 笔买卖,或是两笔相关的买卖,原料的供应往往是成品承受人。
3.来料加工的双方,一般是委托加工关系,部分来料加工,虽然包括我方的一部分原料,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买卖关系,但一般我方为了保证产品的及时出口,都订有对方承购这些产品的协议,进料加工再出口,从贸易对象来讲,没有必然的联系,进归进,出归出,我和对方都是商品买卖关系,不是加工关系。
4.利润的构成不同:来料加工体现在加工费,进料体现在收入与成本的差额上。
5.来料加工料件由外商提供,不需进口付汇,增值部分免税,采用国产料件进项税额进入成本,进料加工需付汇,实行出口退税或免抵退税政策
两者联系:都属于两头在外方式,享受相似政策优惠。
二、来料加工的会计处理
来料加工装配
各作各价对口合同贸易
两种经营方式:代理形式和自营形式
1.代理业务形式
2.自营业务形式
外贸企业自属加工厂承办生产的来料加工
委托加工厂加工
作价给加工厂加工
什么是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是大致相等,两正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
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交易的双方都担心凭第一张信用证出口或进口后,另一方不履行进口或出口的义务,于是采用这种互相联系、互为条件的开证办法,用以彼此约束。
对开信用证的特点 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这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可以相等或大体相等;可以分别生效,即先开证先生效,也可以同时生效,即第一张信用证虽然先开立,但暂且不生效,须待对方开来第二张回头信用证时, 两证才同时生效。
第四节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
一、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内容
1.概念
2.实转
3.空转
4.台账制度的适用
5.基本操作程序
二、台账的开设手续
1.银行保证金台账的开设程序
经营单位或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
经主管海关审核符合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要求的,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交由企业前往银行办理台帐开设手续。
企业前往指定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手续。银行审核有关资料后,根据有关情况为企业开设台帐,出具《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
企业凭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保函正本和一联副本到海关办理正式合同备案手续。
2.变更、核销和保证金收退规定
台帐变更
当加工贸易合同发生变更时,经营单位或企业向主管海关提出变更申请。
经主管海关审核可以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的,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交由企业前往指定银行办理台帐变更手续。
企业前往指定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手续。银行审核有关资料后,根据情况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
企业凭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变更手续。
台帐核销
加工贸易合同执行完毕后,经营单位或企业向主管海关提出核销申请。
经主管海关审核可以核销结案的,主管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 销联系单》,交由企业前往指定银行办理台帐核销手续。
银行凭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办理台帐核销手续,根据有关情况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
企业凭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结案手续。
3.实转制度时,关于企业以保函形式缴纳进料税款保证金的规定
会计分录(略)
第八章 技术进出口的业务
第一节 技术进出口的业务
一、技术进出口的概念
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技术进出口与一般货物进出口区别
第一、交易对象不同
第二、转让权限不同
第三、受法律调整和政府管制程度不同
技术进出口业务的方式
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
1.技术许可
2.特许专营
3.咨询服务
4.承包工程
二、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
采用三种技术、两类合同、登记加审批制度
1.限制类技术进口的申请步骤
2.限制类技术出口的申请步骤
3.自由进口技术的申请步骤
4.自由出口技术的申请步骤
第二节 技术进出口的税务
1.所得税:技术贸易的主要税费,纳税人为供方,征税国为供方、受方双方所在国
属地主义:指对一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不管其取得者是本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同时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所得不再征税。
属人主义:指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国内外的所得都要纳税。
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跨国界的经济活动,各国对跨国所得平行行使征税权,以致一笔使用费收入两次纳税,就会造成双重征税问题。
采用的税收方法
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在来源地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
抵免法: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采用抵免法,就是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居住国应纳的税额中扣除。即以纳税人在来源地国已缴纳的税额来抵免其应汇总计算缴纳居住国相应税额的一部分,从而达到避免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或财产价值双重征税的效果。
饶让法:指处于资本输入国地位的来源国,为使其减免税优惠能发挥实际效用,往往在与资本输出国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中要求对方实行税收饶让抵免,即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
2.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许可出售的技术使用费征收的税,纳税人为供方,征税国为供方、受方双方所在国。
一、技术进口税务
技术进口:
指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企业取得《技术进口合同许可证》或《技术合同进口登记证》后,应办理税务、外汇、银行、海关等登记手续。技术进口企业凭上述许可证或登记证及技术合同副本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及预提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按对外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五交纳营业税,并按扣除营业税后的百分之十交纳预提所得税。凭已缴纳税款凭证向其主管税务部门取得完税凭证,该完税凭证交技术出口方作为其本国抵免所得税的凭证。
预提所得税
是为适应跨国权益所得的特点,采取的一种源泉征收方法,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应纳税额。预提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予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按10%的比例税率计征。但与我国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国家的外国企业.适用协定规定的限制性税率。
预提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应扣缴税额=支付单位所支付的金额×预提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
外商申请办理所得税减免的,可委托技术进口受让方办理有关手续。受让方首先应向为其登记技术进口合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建议函分为A类、8类两种。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进口合同副本;②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③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④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函;⑤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⑥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二、技术出口税务
1.所得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款。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X(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和分国不分项的抵扣方法计算出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当年不得抵扣,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分国家或地区,不分项计算,是指将来源于同一国家同一地区的各项收人,汇总在一起,作为某国、某地区的总所得额.再按我国税法计算抵免限额。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所得,应分别计算抵免限额。
2.营业税
按我国税法规定,对从事技术出口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三节 技术进口的账务处理
技术进口业务一般均通过“无形资产”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按无形资产的类别设置明细账。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确认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2.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通常情况下,未来经济利益可能包括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人中,或者企业使用该项资产而减少或节约的成本中,或体现在获得的其他利益中。
3.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如果技术进口的成本无法可靠计量,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一、技术进口的成本
1.外购技术的成本
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包括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专业服务费用、测试费用等;购买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计量其成本,现值与应付价款之间的差额作为确认的融资费用,在付款期间内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为利息费用。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采用的使用费支付方式主要有总付和提成支付丽种。总付是指在签订合同时,许可方与被许可方谈妥一笔固定的金额,在合同生效后,由被许可方按合同约定,一次或分期支付的办法。提成支付是指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确定一个提取使用费的百分比,待被许可方利用技术开始生产并取得经济效果(产量、销售额、利润等)之后,以经济效果为基础,定期连续提取使用费的方法。在提成支付条件下,如果技术进口·的价值不能确定,则不能将该技术确认为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节 技术出口的账务处理
一、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财务处理
1.收入确定条件
2.收入确认情况
二、技术转让的账务处理
1.转让技术的所有权
2.转让技术的使用权
二、以产品补偿引进国外技术的会计核算
技术出口国提供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我国企业利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来偿还该技术的使用费,此类业务属于补偿贸易,带肴融资性质。引进技术不需立即付汇。按我国税法规定需交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三、技术进口的后继计量
如果进口的技术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在初始成本确定后,其后使用该项技术期间内应以成本减去累计摊销额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计量。
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技术,应在其预计的使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摊销。应摊销金额是指技术的成本扣除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扣除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金额。残值一般应视为零。摊销期自可供使用时起至终止确认时止,即当月增加的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当月不再摊销。摊销方法应当能反映与该技术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会计期间,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加速折旧法等。摊销时,根据该技术所服务的对象,将其摊销价值计人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技术,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如果经测试表明已发生减值,则需要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一、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财务处理
企业为技术进口国设计软件、开发新产品、培训技术人员、设计产品、建筑设计等均属技术服务。
收入确认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
3.提供技术服务的完成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提供技术服务收入的确认的几种情况:
(1)提供技术服务从开始到完成,处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应当在完成服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提供技术服务不能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而提供技术服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技术服务的完成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合同总收入一般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确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13按照提供技术服务的收入总额乘以完成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技术服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技术服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技术服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提供技术服务成本。企业确定提供技术服务交易的完成程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经提供的技术服务占应提供技术服务总量的比例;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3)外贸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技术服务的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下列情况处理:
①已经发生的技术服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提供技术服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②已经发生的技术服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技术服务收入。
(4)外贸企业在与外商签定既有销售商品又包括提供技术服务的合同或协议时,如果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技术服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企业应分别核算商品部分和提供技术服务部分,分别做销售商品处理和提供技术服务处理;如果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企业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技术服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二、技术转让的账务处理
技术转让又称技术权益转让,是指外贸企业将其所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它可以用图纸、技术资料等形式有偿转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这类交易属企业让渡资产使用权,因而使用费的收入作收入处理。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不同的使用费收入,其收费时间和收费方法各不相同,有一次收回一笔固定的金额,例如一次收取l0年的场地使用费;有在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等额收回,例如合同规定在使用期内每期收取一定固定的金额;有分期不等额收回的,例如合同对按资产使用方每期销售额的百分比收取使用费等。
如果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后期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如提供后期服务的,应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账务处理
(一)转让技术的所有权
外贸企业出售某项技术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
(二)转让技术的使用权
外贸企业将所拥有的技术使用权让渡给外国的企业或个人时,应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通过其他业务收支科目进行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摊销出租技术的成本并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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