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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关于社会保险知识问答PPT,包括了社会保险概述,广州市社会保险政策介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简介等内容,广州市社会保险政策简介提纲第一章 社会保险概述;第二章 广州市社会保险政策介绍;第三章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简介第一章 社会保险概述一、社会保障的概念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为主体,在政府的管理之下,按照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为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而提供物质帮助和服务的社会安全制度。二、基本目标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于物质帮助,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生活需要。三、社会保障制度内容 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其中社会保险是最重要的部分. 四、作用和意义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方面发挥着特有作用 2、弥补市场分配存在的不足,维护社会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对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3、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为他们创造安心工作的心理环境,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 4、只有建立健全同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 5、有利于扩大内需→经济发展→就业扩大→收入增加→扩大内需的良性循环 五、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不同 3、对象和职能不同,欢迎点击下载社会保险知识问答PPT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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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保险政策简介 http://www.gzlss.gov.cn 提纲第一章 社会保险概述;第二章 广州市社会保险政策介绍;第三章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简介第一章 社会保险概述一、社会保障的概念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为主体,在政府的管理之下,按照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为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而提供物质帮助和服务的社会安全制度。二、基本目标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于物质帮助,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生活需要。三、社会保障制度内容 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其中社会保险是最重要的部分. 四、作用和意义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方面发挥着特有作用 2、弥补市场分配存在的不足,维护社会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对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3、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为他们创造安心工作的心理环境,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 4、只有建立健全同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 5、有利于扩大内需→经济发展→就业扩大→收入增加→扩大内需的良性循环 五、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不同 3、对象和职能不同 4、补偿标准不同 5、管理和适用法律不同 第二章 广州市社会保险政策介绍广州市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 一、如何计算保费?(一)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二)缴费基数的规定 1、政策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0〕1号缴费个人按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三金) 2、缴费基数上下限(1)养老保险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上限: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下限: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54元/月 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9元/月 (2)其他险种本人上年度月均应税工资、薪金。上限: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2007年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349元/月 2008年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780元/月 2009年7月1 日起,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下限调整为广州市最低工资(三)缴费比例规定 养老保险: 1、国有、集体、部分三资企业、外地驻穗单位: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 2、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单位缴费比例12%,个人缴费比例8% 3、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2454 ×20%=490.80元) 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8%(单位)+2%(个人)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4% (自2009年5月1日至12月31日) 7%(单位)+ 2%(个人)+ 0.26%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 过渡金的计缴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城镇户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1%,农民合同制员工个人不缴费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0.2%(单位)+0.1%(个人)=0.3% 工伤保险:根据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含职业中毒)事故发生频率,分别按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征集。具体比例见表一自2009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统一为0.4% 表一:工伤保险缴费标准表一类: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0.5% 二类: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1.0% 三类: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 1.5% 生育保险:0.85% 例子(养老保险)例子: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上年度实发工资1500元/月,基本养老保险月应缴保费?计算过程缴费基数=2759×60%= 1655.40 >1500元/月;单位部分= 1655.40×12%=198.65元/月 个人部分= 1655.40×8%=132.43元/月 每月保费=单位部分+个人部分 = 198.65 + 132.43 =331.08(元/月)(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构成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缴费部分+利息 个人缴费部分=缴费基数× 8% 利息:按复利率计息个人账户管理单位和个人同时欠费时,个人账户暂不记账,待足额补缴后才补记个人账户;单位欠费期间,个人可继续缴费,并记入账户,参保人员办理停保、跨统筹转移、退休,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时,欠费必须补足。跨统筹转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个人账户支付农民合同制工退休年龄前,可申请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短期行为,不鼓励)个人账户养老金及历年个人账户调整金,在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付,当个人账户用完,由统筹基金支付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法定继承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医疗帐户划入 二、保险待遇如何计算?五项待遇: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一)分类 1、长期按月待遇:达到按月领取待遇条件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的养老金。 2、一次性待遇:含一次性津贴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时,不符合长期按月待遇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3、死亡待遇: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二)长期按月待遇条件及计算办法 1、条件 2、计算办法 1、条件 A:年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发[1978]104号) 1、条件 B:缴费年限条件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2)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满10年(3)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满15年(4) 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之后参保补缴,满15年 2、计算办法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 过渡性养老金 + 地方养老金。 2、计算办法(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2、计算办法 1、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2、计算办法 2、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公式。 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1)视同缴费指数 (2)实际缴费指数(3)补缴指数 2、计算办法(1)视同缴费指数。 ①一般人群 视同缴费指数 = 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993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特殊群体视同缴费指数 = 本人复员转业、单位改制或离开原单位前12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计算办法(2)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实际月缴费工资指数 = 本人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计算办法(3)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公式: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2、计算办法 3、调整系数(a)的计算办法当平均缴费指数低于0.6时: a=平均缴费指数÷0.6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计算办法(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见粤府[2006]96号文中的附件1 2、计算办法(三)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计发月数(120或个人账户计发月数)不同类型的参保人对应不同计发月数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除此以外,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2、计算办法(四)地方养老金 1、发放的对象及条件: 2006年6月30日前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 2、计算公式:地方养老金月标准=(广州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1% =(2861-1997)÷2×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1% (四)一次性待遇一次性待遇=一次性老年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老年津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1 例:某市属企业职工,2009年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指数为1,缴费年限满8年,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为4000元,其应领一次性待遇? 该职工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759×1=2759元一次性老年津贴=2759×8×1=22072元一次性待遇=22072+4000=26072元 (六)各项死亡待遇长期按月待遇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各项死亡待遇计算办法(穗社保函[1997]84号、穗劳险字[1994]第011号规定):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具体月数分别如下: 1、丧葬费:3个月,3809×3=11427元 2、一次性抚恤金:3个月, 3809×3=11427元 3、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1人~6个月, 2人~7个月,3人~8个月#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未满16岁的弟妹医疗保险待遇住院待遇门诊特定项目指定门诊慢性病待遇普通门(急)诊待遇 享受待遇起止时间 欠费补缴及待遇 基金支付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概念 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待遇标准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发生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65%由门诊统筹金给予支付;其他医疗机构按50%支付; 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就医发生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55%由门诊统筹金给予支付;其他医疗机构按40%比例支付; 统筹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30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在职和退休人员,分别按月缴费获月社平工资标准为基数,每月2%的标准,划入个人医疗账户包干使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自7月1日实施,8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一、享受条件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以上(补缴的从办理之月起计)。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三)本市城镇户口的失业职工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和接受职业介绍。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界定“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特征,即“因本人原因”和“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比如: 1、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职工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虽然是因本人的原因,但不是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属“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二、待遇计算办法 (一)城镇户籍失业职工 1、失业保险金 (1)享受期限: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视同缴费年限)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份,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1998年12月底前已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未领完的期限不再结转)。领取期限的结转: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但在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不再结转。 (2)发放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待遇水平:860×80%=688元/月 2、医疗待遇 (1)医疗补助金失业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领取人员,可享受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费一次性补贴。 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医疗补助:860×10%=86元/月,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2)住院医疗费一次性补贴。住院医疗费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50%的一次性补贴。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患严重疾病住院不受次数限制。必须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失业保险指定医疗机构按医疗保险的指定医疗机构执行。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计划生育的住院医疗费不予以补贴。 (3)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后,有关的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原来的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费补贴相应取消。缴费办法: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金中代扣。 失业保险金扣缴了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低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后,有关的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原来的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费补贴相应取消。 3、死亡待遇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 3780×3=11340元 (2)一次性抚恤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3780×6=22680元 (二)农民合同制职工 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12%计发,以后多缴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后,失业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下列情况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二)已重新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或从事个体劳动的; (三)参军、升学或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市“一三一”就业服务(一次就业指导、三次职业介绍、一次自主选择的就业培训)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内待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此项费用也可发生在医疗期满评残后)、工伤工资福利待遇、医疗护理费。 2、工伤医疗终结评残后的待遇: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述项目并非某工伤(含职业病)者或因工死亡职工(或直系亲属)均可全部享受,须经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才能享受相应待遇。生育保险条件、待遇(一)享受条件:缴费满1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保状态。《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关于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医疗费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函〔2007〕860号) (二)待遇(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单位按职工实际工资发放。生育津贴高于实际工资收入的,按实际工资收入发放生育津贴低于实际工资收入的,由用人单位补足。(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五)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2、享受的假期(女) 享受的假期: 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具体解释为女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产假主要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时期得 到适当的休息,使其逐步恢复体力,并使婴儿得以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假期计算办法(粤劳社薪[1997]115号)此仅作参考,以国家规定为准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晚育假:增加15天;难产假:增加15-30天(剖腹产30天);多胎生育假:15天/一个;流产假:15天/不满2个月,30天/不满4个月,42天/4-7个月,75天/7个月以上; 3、生育医疗服务及相关费用(女) 生育医疗服务: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生育医疗服务是生育保险待遇之一。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医疗费:三大目录(药品、诊疗、祝愿服务设施)内的生育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生育出院后产假期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担,医院直接与社会保险机构结算。 4、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女)计算办法:以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25%;难产、多胞胎:50%。 5、假期工资(男)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由经办机构支付至单位,单位按其实际工资发放。第三章 参保登记、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社会保险业务受理部门 市属以上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区属单位、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业务在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以下全部统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 30天内,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申报缴费,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6、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7、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已在广州市统筹范围外参保的,请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8、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9、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10、于办理后的次月10号前到相对应地税部门办理缴款协议。 三、单位人员增减变动的办理 已参保单位每月人员有变动的,需在每月月底前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 2、《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 》一式两份。 省属单位退休人员在省社保局核定批准退休后,应及时填写《省属单位参加广州市医疗保险新增退休人员名单》,经省社保局盖章确认后,前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单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增员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把一份劳动合同交劳动者本人,并由劳动者在《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上签名确认。用人单位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应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劳动合同期内与流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应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四、参保人员年度缴费工资的申报 每年 3-5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情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一年度缴费工资(原则上要求用电子文档方式申报和网上申报)。 五、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 用人单位发生注销、停业、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情形时,须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需要携带的材料有: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地税局(或者是国税局、工商局)出具的注销受理回执或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银行托收凭证原件、复印件; 4、如有欠款,需缴清欠款,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复印件; 5、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办理全部参保人员的减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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